经过2个月的摸排、布控和蹲守627日,怀化市中方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中方县公安局对县职教城中铁二十五局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非法改装车辆(车牌号N.MM2XX)正在为项目工地的挖掘机加注油料,车辆车厢内放置有储油罐、发电机、计量器、简易加油机等非法加油设备,储油罐内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1.5吨。

 

经查,现场查获的湘N.MM2XX的厢式货运车辆系杨某夏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柴油)。自2023年1月起至今,杨某夏邀请其堂哥杨某冬轮流驾驶改装车辆,先后从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设的洪江市双溪村某加油点、怀化市高新区某加油点等处购买柴油190余吨,以7.2元至7.8元不等的价格,采取流动方式在安置小区、工地、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非法销售188.5吨,销售额140余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予以查封扣押。

 

628日,中方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夏、杨某冬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杨某夏、杨某冬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涉嫌危险作业罪,且涉案数量、金额巨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628日,中方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查封扣押物品移送至中方县公安局628日,中方县公安局对杨某夏、杨某冬以非法经营(柴油)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杨某夏、杨某冬已被刑事拘留。

 

普法时间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非法销售危化品,责任人被刑拘